根據(jù)我國電子產品生產技術發(fā)展情況,對電子萬能試驗機關稅稅目調整做出了改變。為有利于制定產業(yè)政策、稅收政策和加強進出口管理,在符合《協(xié)調制度》列目的原則下,2008年我國還調整增列了印刷電路用覆銅板、扣式及圓柱形堿性鋅錳原電池及原電池組、有線網絡接口卡、無線網絡接口卡、無線接入固定臺、稅號8517所列設備用天線及其零件、藍牙耳機、試驗機、車載音頻轉播器或發(fā)射器、未錄制磁盤、未錄制的其他光學媒體、未錄制的半導體智能卡、稅號8471所列機器用未錄制媒體及其他未錄制媒體、緊湊型熒光燈(又稱節(jié)能燈)、彩色濾光片、單反相機鏡頭及電子萬能試驗機等電子產品關稅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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